信息發布時間:2016-10-20 10:41:00 來源: 閱讀次數: 【我要打印】 【關閉】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提高評標質量,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以及對評標專家和參加評標委員會的項目法人代表的管理。
第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重大項目外,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中產生。
第四條 省水利廳是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和評標專用庫管理工作
省水利廳設立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和實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評標專家的條件
第五條 評標專家庫成員應當是我省從事水利行業并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以及其他相關行業、科研、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
負責工程建設的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
第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具體條件:
(一)從事工程建設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七條 項目法人選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的也應滿足第六條規定。
三、評標專家、招標人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接受招標人的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及相關技術資料,了解、熟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
(四)對投標文件中存有疑異的問題,有權要求投標人以書面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
(六)取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動報酬;
(七)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標工作,依法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參加評標過程中發現自己有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與其他評標專家協商,或將自己的意圖強加于其他評標專家;
(六)參與起草書面評標報告;
(七)對評標結果保密;
(八)參加招投標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九)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方式等評標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招投標管理機構;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負責本工程建設的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
(三)曾在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過,以及在該項目投標單位工作過,離開后未滿三年的;
(五)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第十一條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項目法人代表負有評標專家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三、評標專家庫的建立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評標專家庫專業類別共分為: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水工建筑施工及設備安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裝飾工程、道路與橋梁工程、水工機械(閘門等金屬結構、啟閉機)設備生產制造和采購、水力機械(水泵、電機)設備生產制造和采購、水保綠化、電氣設備生產制造和采購、水泥鋼筋等水利物資生產制造和采購、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監控系統)施工安裝、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網絡系統)施工安裝等。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庫專家入選程序為: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市水利局初審、省水利廳復審、上崗培訓和發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填報《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申報表》,申報表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省水利廳對初審通過的人員進行復審。復審通過人員由省水利廳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培訓合格頒發“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證”,并建立信息檔案。
評審過程及結果由省水利廳做成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四、專家庫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資格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審查。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至5月份。未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停止擔任評標專家,
第十七條 每年3月1日前,符合要求的人員可通過所在單位向省水利廳申請入庫。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水利廳取消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達五次的。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