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發布時間:2023-11-03 14:28:55 來源: 閱讀次數: 【我要打印】 【關閉】
“要排污,必須先獲得排污許可;要擴大生產規模、產生新的廢水廢氣排放,那就必須從別人手里購買排放權。”《江蘇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將實行有償使用和交易,并根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排污單位承受能力,對現有排污單位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通過交易取得,省環保廳對此詳細解讀。
十年探索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據悉,我省是全國第一批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份。早在2007年,我省就在太湖流域開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初始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十一五”期間太湖流域各設區市主要行業基本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并開展多筆排污權交易。
2015年,江蘇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收費問題的通知》,把試點范圍從太湖流域向全省延伸,試點因子從水污染物向大氣污染物延伸,試點重心從排污權有償使用向交易延伸,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多筆排污權交易。
經過十年的試點探索,我省大部分設區市都陸續開展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累計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2.55億元、實現排污權交易總金額4.23億元。
此次《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彌補我省排污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頂層設計方面的不足,《辦法》對排污權有效期、取得方式、管理平臺、與許可證關系等方面均作出了統一的規定。
賦予地方自主增加污染物種類的權利
《辦法》明確,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的權利。
我省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涵蓋了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除此之外,我省還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相銜接,將總氮和總磷納入實施范圍,同時各設區市可根據控制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實際需要,增加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據悉,排污權必須有償取得,排污單位有償取得的排污權有優先延續權,在有效期滿后可繼續通過繳納有償使用費延續排污權。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排污費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辦法》還提出,建立排污權儲備機制,要求各級政府應實行一定量的排污權儲備,適時投放用于激活和調控市場,或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重大民生等項目建設。
排污權有效期與排污許可證一致
我省將排污權與排污許可制度緊密銜接,明確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予以確認,排污權在排污許可證上載明才具備效力,排污單位在申領排污許可證時應取得相應的排污權,排污權數量同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與排污許可證一致。
目前,我省已經開展新一輪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火電、造紙為第一批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行業,環保部門會根據國家排污許可核發標準,對現有企業的許可排放量進行核準,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
《辦法》要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儲備、登記等工作應在全省統一的管理平臺實施。環保部門將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行為的監管,排污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情況,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富余排污權可交易促企業主動減排
“排污單位對有效期內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租賃、抵押等權利。”作為企業融資手段,富余排污權可以交易或回購。
富余排污權則指的是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權。
據悉,排污權交易采用市場公開出讓方式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可交易排污權包括: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但不包括排污單位完成政府下達減排任務形成的富余排污權;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被取締及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需出讓的排污權;省、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儲備的排污權。
《辦法》還規定了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的情形:受讓方所在區域被列入區域限批范圍的;排污單位因存在環境違法欣慰尚在整治期間的;排污單位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削減任務或者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上一年度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被評為黑色或者紅色的。此外,未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環境質量達不到改善要求的地區,不得受讓本區域以外的排污權。
來源:中國江蘇網